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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已经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ღ✿✿,现予公布ღ✿✿,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ღ✿✿。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ღ✿✿,保护公平竞争ღ✿✿,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ღ✿✿,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ღ✿✿,制定本条例K8凯发娱乐ღ✿✿。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ღ✿✿。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全高清录播视频ღ✿✿,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ღ✿✿、国际船舶管理ღ✿✿、国际海运货物装卸ღ✿✿、国际海运货物仓储ღ✿✿、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ღ✿✿。
第三条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ღ✿✿,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ღ✿✿,依法经营ღ✿✿,公平竞争ღ✿✿。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ღ✿✿,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ღ✿✿,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ღ✿✿。
第六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ღ✿✿,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ღ✿✿,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ღ✿✿。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ღ✿✿,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ღ✿✿。予以许可的ღ✿✿,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ღ✿✿;不予许可的ღ✿✿,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ღ✿✿。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时ღ✿✿,应当考虑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和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竞争状况k8凯发国际ღ✿✿。
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ღ✿✿,并同时申请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ღ✿✿,还应当附送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ღ✿✿,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一并审核ღ✿✿、登记ღ✿✿。
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ღ✿✿,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ღ✿✿,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ღ✿✿,向托运人收取运费ღ✿✿,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ღ✿✿,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ღ✿✿。
第八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办理提单登记申请的同时ღ✿✿,附送证明已经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交纳保证金的相关材料ღ✿✿。
前款保证金金额为80万元人民币ღ✿✿;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ღ✿✿,增加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ღ✿✿。保证金应当向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交存ღ✿✿。
保证金用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以及支付罚款ღ✿✿。保证金及其利息ღ✿✿,归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所有ღ✿✿。专门账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K8凯发娱乐ღ✿✿。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单登记申请并交纳保证金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ღ✿✿。申请材料真实ღ✿✿、齐备的K8凯发娱乐ღ✿✿,予以登记ღ✿✿,并通知申请人ღ✿✿;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ღ✿✿,不予登记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ღ✿✿。已经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ღ✿✿,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予以公布ღ✿✿。
第十条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ღ✿✿,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ღ✿✿,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ღ✿✿。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ღ✿✿。申请材料真实ღ✿✿、齐备的ღ✿✿,予以登记ღ✿✿,并通知申请人ღ✿✿;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ღ✿✿,不予登记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ღ✿✿。
第十二条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ღ✿✿,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ღ✿✿,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ღ✿✿。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ღ✿✿。申请材料真实ღ✿✿、齐备的ღ✿✿,予以登记ღ✿✿,并通知申请人ღ✿✿;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ღ✿✿,不予登记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ღ✿✿。
第十三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ღ✿✿、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ღ✿✿、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经依照本条例许可ღ✿✿、登记后ღ✿✿,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ღ✿✿,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手续ღ✿✿。
第十四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ღ✿✿、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ღ✿✿、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ღ✿✿,不得将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ღ✿✿。
第十五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ღ✿✿、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ღ✿✿、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后ღ✿✿,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ღ✿✿,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ღ✿✿。
第十六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全高清录播视频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ღ✿✿。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ღ✿✿。申请材料真实ღ✿✿、齐备的ღ✿✿,予以登记ღ✿✿,并通知申请人ღ✿✿;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ღ✿✿,不予登记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ღ✿✿。
第十八条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ღ✿✿,应当自取得资格之日起180日内开航ღ✿✿;因不可抗力并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意ღ✿✿,可以延期90日ღ✿✿。逾期未开航的ღ✿✿,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自期满之日起丧失ღ✿✿。
第十九条新开ღ✿✿、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ღ✿✿,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ღ✿✿、班期的ღ✿✿,应当提前15日予以公告ღ✿✿,并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ღ✿✿。
第二十条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运价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ღ✿✿,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ღ✿✿。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受理运价备案ღ✿✿。
备案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ღ✿✿。公布运价ღ✿✿,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ღ✿✿;协议运价ღ✿✿,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货主ღ✿✿、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ღ✿✿。
公布运价自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日起满30日生效ღ✿✿;协议运价自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受理备案之时起满24小时生效ღ✿✿。
第二十一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在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协议运价时ღ✿✿,应当确认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已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ღ✿✿。
第二十二条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ღ✿✿、运营协议ღ✿✿、运价协议等ღ✿✿,应当自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副本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ღ✿✿。
第二十三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ღ✿✿,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ღ✿✿: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的ღ✿✿,增加的运营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ღ✿✿,并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ღ✿✿。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ღ✿✿。
其他中国企业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ღ✿✿、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ღ✿✿,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ღ✿✿。
第二十四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的兼并ღ✿✿、收购ღ✿✿,其兼并ღ✿✿、收购协议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ღ✿✿。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报送的兼并ღ✿✿、收购协议之日起60日内ღ✿✿,根据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和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竞争状况进行审核ღ✿✿,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ღ✿✿,并书面通知有关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ღ✿✿。
第二十五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ღ✿✿、无船承运业务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ღ✿✿,在中国境内收取ღ✿✿、代为收取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ღ✿✿,应当向付款人出具中国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ღ✿✿。
第二十八条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从事本章规定的有关国际船舶运输活动ღ✿✿,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全高清录播视频ღ✿✿。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ღ✿✿,也不得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ღ✿✿,或者以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ღ✿✿。
第二十九条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ღ✿✿、船舶经营人的委托ღ✿✿,可以经营下列业务ღ✿✿:
第三十条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ღ✿✿、船舶经营人的委托ღ✿✿,可以经营下列业务ღ✿✿:
第三十一条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业务ღ✿✿,适用本章规定ღ✿✿;本章没有规定的ღ✿✿,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ღ✿✿。
第三十二条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ღ✿✿,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ღ✿✿、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ღ✿✿,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ღ✿✿,经营国际船舶运输ღ✿✿、国际船舶代理ღ✿✿、国际船舶管理ღ✿✿、国际海运货物装卸ღ✿✿、国际海运货物仓储ღ✿✿、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ღ✿✿;并可以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ღ✿✿。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ღ✿✿、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ღ✿✿,企业中外商的投资比例比照适用前款规定ღ✿✿。
中外合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和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ღ✿✿,由中外合资ღ✿✿、合作双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ღ✿✿。
第三十三条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ღ✿✿,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ღ✿✿、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ღ✿✿、中外合作经营企业ღ✿✿、外资企业ღ✿✿,为其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承揽货物ღ✿✿、代签提单ღ✿✿、代结运费ღ✿✿、代签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ღ✿✿;未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ღ✿✿、中外合作经营企业ღ✿✿、外资企业的ღ✿✿,上述业务必须委托中国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办理ღ✿✿。
第三十四条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ღ✿✿,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ღ✿✿,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K8凯发娱乐ღ✿✿。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ღ✿✿,不得从事经营活动ღ✿✿。
(一)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涉及中国港口的班轮公会协议ღ✿✿、运营协议ღ✿✿、运价协议等ღ✿✿,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ღ✿✿;
(二)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通过协议产生的各类联营体ღ✿✿,其服务涉及中国港口某一航线年超过该航线%ღ✿✿,并可能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ღ✿✿;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调查ღ✿✿,应当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部门(以下统称调查机关)共同进行ღ✿✿。
第三十七条调查机关实施调查ღ✿✿,应当成立调查组ღ✿✿。调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ღ✿✿。调查组可以根据需要ღ✿✿,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工作ღ✿✿。
调查组进行调查前ღ✿✿,应当将调查目的ღ✿✿、调查原因ღ✿✿、调查期限等事项通知被调查人ღ✿✿。调查期限不得超过1年ღ✿✿;必要时ღ✿✿,经调查机关批准全高清录播视频ღ✿✿,可以延长半年ღ✿✿。
第三十八条调查人员进行调查ღ✿✿,可以向被调查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ღ✿✿,并可查阅ღ✿✿、复制有关单证ღ✿✿、协议ღ✿✿、合同文本ღ✿✿、会计账簿ღ✿✿、业务函电ღ✿✿、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ღ✿✿。
第三十九条被调查人应当接受调查ღ✿✿,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ღ✿✿,不得拒绝调查或者隐匿真实情况ღ✿✿、谎报情况ღ✿✿。
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ღ✿✿,调查机关可以采取责令修改有关协议ღ✿✿、限制班轮航班数量ღ✿✿、中止运价本或者暂停受理运价备案ღ✿✿、责令定期报送有关资料等禁止性ღ✿✿、限制性措施ღ✿✿。
第四十一条调查机关在作出采取禁止性ღ✿✿、限制性措施的决定前ღ✿✿,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ღ✿✿,应当举行听证ღ✿✿。
第四十二条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ღ✿✿,擅自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ღ✿✿,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ღ✿✿;有违法所得的ღ✿✿,没收违法所得ღ✿✿;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ღ✿✿,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ღ✿✿,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四十三条未办理提单登记ღ✿✿、交纳保证金ღ✿✿,擅自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ღ✿✿,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ღ✿✿;有违法所得的ღ✿✿,没收违法所得ღ✿✿;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ღ✿✿,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ღ✿✿,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四十四条未办理登记手续ღ✿✿,擅自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或者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ღ✿✿,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ღ✿✿;有违法所得的ღ✿✿,没收违法所得ღ✿✿;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ღ✿✿,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ღ✿✿,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四十五条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ღ✿✿,或者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和舱位以及用互换舱位等方式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的ღ✿✿,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ღ✿✿;有违法所得的ღ✿✿,没收违法所得ღ✿✿;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凯发K8旗舰厅ღ✿✿。ღ✿✿,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ღ✿✿,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拒不停止经营的ღ✿✿,拒绝进港ღ✿✿;情节严重的ღ✿✿,撤销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ღ✿✿。
第四十六条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ღ✿✿,擅自经营国际班轮运输的ღ✿✿,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ღ✿✿;有违法所得的ღ✿✿,没收违法所得ღ✿✿;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ღ✿✿,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ღ✿✿,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拒不停止经营的ღ✿✿,拒绝进港ღ✿✿。
第四十七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ღ✿✿、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ღ✿✿、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ღ✿✿,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逾期不改正的ღ✿✿,撤销其经营资格ღ✿✿。
第四十八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备案手续的全高清录播视频ღ✿✿,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ღ✿✿;逾期不补办的ღ✿✿,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ღ✿✿,并可以撤销其相应资格ღ✿✿。
第四十九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的ღ✿✿,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五十条依据调查结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违法情形的ღ✿✿,由交通主管部门ღ✿✿、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全高清录播视频ღ✿✿、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ღ✿✿。
第五十一条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协议运价的ღ✿✿,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五十二条未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ღ✿✿,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擅自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ღ✿✿,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K8凯发娱乐ღ✿✿,并依法给予处罚ღ✿✿。
第五十三条拒绝调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调查ღ✿✿,或者隐匿ღ✿✿、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ღ✿✿,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ღ✿✿。
第五十四条非法从事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ღ✿✿,扰乱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的ღ✿✿,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ღ✿✿,造成严重后果ღ✿✿,触犯刑律的ღ✿✿,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ღ✿✿、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ღ✿✿,依法给予行政处分ღ✿✿: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审批ღ✿✿、许可ღ✿✿、登记ღ✿✿、备案K8凯发娱乐ღ✿✿,或者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予以审批ღ✿✿、许可ღ✿✿、登记ღ✿✿、备案的ღ✿✿;
(二)对经过审批ღ✿✿、许可凯发手机appღ✿✿,ღ✿✿、登记ღ✿✿、备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ღ✿✿、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ღ✿✿、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和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ღ✿✿,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相应的经营资格ღ✿✿,或者发现其违法行为后不予以查处的ღ✿✿;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依法履行审批ღ✿✿、许可ღ✿✿、登记ღ✿✿、备案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ღ✿✿,不立即予以取缔ღ✿✿,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ღ✿✿。
第五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ღ✿✿、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业务K8凯发娱乐ღ✿✿,比照适用本条例ღ✿✿。
第五十七条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ღ✿✿,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ღ✿✿、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ღ✿✿,不得经营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双向直航和经第三地的船舶运输业务ღ✿✿。
第五十八条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ღ✿✿、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海上运输ღ✿✿,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制定管理办法ღ✿✿。
第五十九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上运输经营者ღ✿✿、船舶或者船员采取歧视性的禁止ღ✿✿、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对等原则采取相应措施ღ✿✿。
第六十条本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的ღ✿✿,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ღ✿✿。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ღ✿✿。1990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ღ✿✿、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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